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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可保护标记

:中络集团 人浏览:2022-02-28 05:15:42

TRIPS协定:可保护标记


成都中络智合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TRIPS协定协商过程中,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商标领域的主要争议集中在能够构成商标的标记范围方面。多数成员仅仅同意草案建议的部分标记,而非全部标记,因此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发展中成员担忧过于宽泛的商标定义可能会限制其企业将来使用商标的能力。
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第1句话所界定的商标定义非常广泛,没有限制商标的标记类型。第15条第1款第2句话则列举了可保护标记的形式——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从字面而言,该列表仅仅包含了颜色组合,并未提及其他类型非传统标记,例如三维标记、单一颜色以及非可视性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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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该列表仅具有示范性和说明性,而不应被视为具有排他性和穷尽性。条款中“特别”(inparticular)一词的使用,也强调了该条款的非终局性。符合商标定义的标记范围很广泛,并不局限于条款中特别列举的标记,其他类型非传统标记同样可以纳入该列表。就国际立法而言,为现在已知标记和将来新发现的标记留有法律空间,才足以确保该定义的长远有效性。TRIPS协定所列举的可保护标记仅仅反映了各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特例,其旨在为各成员立法时提供指导和参考。TRIPS协定第15条未明确提及其他类型非传统标记的事实,可能暗示这些标记不具有内在显著性,但并不意味着各成员可以一概否认特定类型标记的商标能力。显著性是确定非传统标记能够获得保护的唯一关键问题。如果一项非传统标记具备显著性,则应当被视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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