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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中的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问题?

:中络集团 人浏览:2021-12-29 06:37:43

版权保护中的权利限制与合理使用问题?


 成都中络智合

成都中络智合表示《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一样,在赋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及持有人权利的同时,对其权利及权利范围加以限制,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件。
《知识产权协定》第13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做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它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协定并没有接受《伯尔尼公约》关于版权中的权利限制的有关条款及附件。《伯尔尼公约》第9条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外,在附件第1条至第5条,在正文第30条还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和可以合理地使用。
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


 成都中络智合

 

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像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

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原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

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

  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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